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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违法信访警示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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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20/2021-00073
文号
关键词
事业单位;信访;机关;信访人;信访接待场所;案例;上访;公共秩序;信访条例;信访行为
发布机构
高台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6-16 11:15:00
是否有效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人,为达到个人的目的,以越级访、集体访、缠访闹访、围堵政府机关,甚至不惜以个人和家属的生命安全为筹码,故意以访为名、以访施压、借访闹事、借访谋利,故意寻衅滋事,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混淆公众视听、扰乱公共秩序,极大地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了规范信访活动,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法治高台、平安高台建设,县委政法委联合高台县司法局、信访局以违法信访案例,警示人民群众以此为鉴,自觉守法、依法信访,规范信访行为,避免违法信访行为。

案例: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

案例1.刘某,男,张掖市高台县某镇村民。2019年2月因反映房屋质量问题到县信访局上访,针对刘某的情况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刘某均不满意处理结果。继续到县政府上访,并越级到省、市政府上访。期间为了给相关单位施加压力,刘某带其父母到县政府机关办公场所长时间静坐、跪躺,严重扰乱机关、事业单位秩序。2019年4月,刘某及其父母3人被作出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杜某,男,63岁,张掖市甘州区某村村民。2019年,杜某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多次越级到市、省上访。因属于人身伤亡赔偿民事纠纷,按照《信访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杜某坚持通过上访满足自己的诉求,期间工作人员、律师多次对其进行法律和政策解释,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但杜某不听劝告,多次穿着“状衣”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府机关大陆大吵大闹,严重扰乱机关、事业单位秩序。2020年11月,杜某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件警示

 以上案例的信访人未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信访活动,因严重扰乱机关、事业单位秩序而受到行政处罚,不仅没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还因信访行为不当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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