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高台县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容缺受理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容缺受理:
1. 已经提交申请材料,但缺少非关键性材料的;
2.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情形。
三、容缺受理程序
1.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说明缺少或未提交的材料清单。
2.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进行容缺受理。
3.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容缺材料进行补正,补正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 对于不能进行容缺受理的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按照正常流程办理。
5. 对于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容缺受理时限
1. 容缺受理的办理时限与正常办理时限相同。
2. 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监督和投诉
1. 申请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容缺受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高台县自然资源投诉。投诉电话:0936-6621877。
2. 高台县自然资源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对于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督促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处理。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窗口工作人员,高台县自然资源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高台县自然资源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