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高政发〔2020〕59号),现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巷道镇高地村五社(东至黄水渠,西至高地五社居民点,南至耕地,北至规划北滨河路西延伸段)。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张掖市高台县红色基因传承基地项目用地范围图》。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集体土地总积7.6909公顷,其中:农用地6.9799公顷(耕地6.1854公顷,园地0.57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386公顷),建设用地0.4453公顷,未利用地0.265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张掖市红色基因传承基地建设项目和水韵街西延伸段道路建设项目用地。
四、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历年征地补偿标准,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作适当调整,但最高每亩不高于5.5万元。
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可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分别采取货币和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六、听证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有异议,须在公告期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村民委员会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的意见进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转报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七、补偿登记、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期限届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其他权利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巷道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和巷道镇人民政府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八、禁止事项
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