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了《高台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高征地公告〔2020〕1号),现依据前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拟征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巷道镇高地村五社(污水处理厂西南侧),具体范围见《高台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用地征地范围图》。
二、土地现状
本次征收土地4.3574公顷,其中:集体土地4.1847公顷(农用地2.7261公顷,未利用地1.4565公顷,建设用地0.002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1727公顷。具体见《征地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应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历年征地补偿标准,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作适当调整,但最高每亩不高于5.5万元。
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可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标准补偿。
五、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分别采取货币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六、听证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5日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有异议,须在本公告期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七、补偿登记、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到高地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八、禁止事项
在土地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