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台县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本次拟征收巷道镇高地村五社集体土地,该地块位于县污水处理厂西南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4.3574公顷,其中:(农用地2.7261公顷,未利用地1.4565公顷,建设用地0.002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1727公顷。具体征地范围详见《高台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用地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以市场价补偿。
五、安置补偿方式
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分别采取货币和参加社会养老方式进行安置。
六、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即日起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确认,请被征地村(社)和土地承农户给予支持配合。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