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整治方案中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二、动火作业“六必须”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一)动火作业“六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1.无从业资质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批的,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周边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将易燃易爆物品转移至安全地点,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