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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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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1/2020-00076
文号
高安委发〔2020〕8号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道路;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输;运输车辆;排查;交通运输;整治
发布机构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16 09:34:10
是否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推行路线风险评估,加快建设“一张网”信息系统,使用可靠适用安全技术,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对现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全面摸排清理,全面清理以“挂靠经营”形式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着重排查清理以运输强酸、强碱、爆炸及剧毒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车型、底盘结构、运输包装、运输装备及装备附件防护不符合要求和未按企业名义购置车辆(购车合同、购车发票购车人与企业名称不一致)、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与企业名称不一致、未以企业名义签订运输合同、未以企业名义结算运输费用等以“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行为。并持续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督促企业巩固和保持营运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县交通运输局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2021年底前消除“挂靠经营”现象)        

2.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利用联网联控等信息化系统、现场监督检查等手段全面排查外省、外市和市内其他县区在我县异地经营企业和车辆,以及我县企业和车辆异地经营情况(异地经营是指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及时督促外省、外市、市内其他县区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服务指南》要求,向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引导我县长期在省外、异地经营的企业和车辆,及时转籍或返回注册地经营。(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3.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加强路检路查、入企核查力度,全面核查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持证情况,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无证件,使用失效、变造、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并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等教育培训,有效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技能。(县交通运输局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4.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和教育培训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计划,确保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技能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要督促企业立即予以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作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每月培训不得少于1次,培训时间每次不得低于1。5学时。(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5.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前往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或未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承运危险化学品物理特性对车辆阻燃导静电、排气系统隔热保护、排气火花熄灭、导线过热保护等关键部位进行合法改装,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县交通运输局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检查整改)

6.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估导则,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和经营资质条件保持的执法监管,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7.深入开展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检验规范制造生产车载罐体,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组织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2020年底完成第一轮排查,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无证非法生产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8.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保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要求,规范并统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罐体及货品安全状态、行进线路状况等监控,完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对发现超速、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进行提醒,并对相关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及安全教育,切实履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2021年6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持续落实)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9.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标志,并提供“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单位)、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按规定填报、携带、保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要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10.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2020年底前,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完成一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模排,分类落实惩戒措施,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县公安机关要每月汇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督促企业及时处理车辆违法,并报告同级安委会,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分类落实惩戒措施。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高速公路站口、治超检测站,加强对途经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从严查处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载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危货运输企业严格填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将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效结合,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长期异地运输剧毒、爆炸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要重点监管。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物流园区等停车场安全管理,推动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根据我县实际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1.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限行管控。县公安机关对现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长坡陡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和道路,重点核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49条所列情形,科学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告措施,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整改,并加大路面执勤管控力度,确保实施到位(县公安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县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并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整改。对排查岀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公路经营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2.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2019年第29号)规定,根据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021年3月底前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牵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3.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县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车辆违章信息、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装载货物信息等数据全省“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2021年6月底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通过信息共享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工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4.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配齐配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规定,加强企业信用评价,开展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对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出具车辆检验报告、不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违法生产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2月)。进一步细化、实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同步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措施、长效机制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联席专题部署、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解决。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6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融入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于2021年7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本次集中整治作为重点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之中,细化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的集中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推动,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做好统筹协调。要统筹谋划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动,通过集中整治,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现代化。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责任单位结合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采用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将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之中,强化督促推动作用。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民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集中整治,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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