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推进改革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好《条例》既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要心怀“国之大者”,提高政治战略站位,真抓实干深化改革创新,驰而不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统一制度与规范,实现市场准入公平畅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近年来,我们把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从制约百姓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槛改起,通过理清“证”“照”功能关系、推动市场准入与退出双向便利、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从“先证后照”到“照后减证”,从改革登记许可到精简经营许可,从压减环节到“一网通办”,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机制,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业热情。重庆市开办企业实现“一日办结”“零成本”,近三年净增市场主体67.72万户、年均增长8.24%;“证照分离”改革通过进“四扇门”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全面实施;登记注册无纸全程电子化实现“零见面”;建立了“市场准入异地同标”机制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合作发展。
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化,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立法分散,登记规则、登记标准和登记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晰以及内容滞后等问题,亟需一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多年探索实践,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调整,对现行分散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最大限度提炼、统一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共同适用的制度规范,明确了登记原则、登记类别、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方面的共同规则,彻底改变了原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分散的现状。
作为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志着商事制度改革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并为商事制度的持续改革和继续深化提供了制度遵循和保障。
二、突出服务与发展,推动政府服务质效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这一宏大的历史进程,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历经探索建立、创新借鉴和发展完善三个阶段,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进入新发展阶段,市场监管部门肩负着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放宽市场准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职责,要求我们抓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以往的制度设计中,立法思路重在审查市场主体的资格能力,发挥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干预作用,对登记时效和服务效能等方面并未过多强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大力提升政府服务便利化水平成为迫切需求。我们围绕树立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效能、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通过实施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等改革措施,持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通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服务举措,不断提高效率、提高便利度、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
《条例》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上升为法规,推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由“严审批”向“优服务、提效率”转变,是我国登记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提升服务质效,以优质服务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
三、兼顾实践与创新,回应市场主体关切需求
颁布实施《条例》是巩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条例》积极回应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各界关切,及时将商事制度改革中便捷市场准入和便利市场退出的改革举措固化为法律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极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减少市场主体交易的制度性成本。
《条例》一方面对各地多年来探索实践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上升至法规层面,为实践经验总结确立制度保障。例如,自2015年以来,上海、江苏、浙江、重庆等地先后开展了简易注销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条例》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针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建立了简易注销制度,并将公告期由45日缩短为20日,大幅降低注销时长,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为解决长期以来反映突出的“注销难”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
另一方面,对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予以积极回应,更加注重制度创新。例如,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国部分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同时还需继续支付房租、人力等高额运营成本,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市场主体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潜在的经营能力。为帮助这部分市场主体顺利渡过难关,《条例》借鉴国际立法惯例中的企业休眠制度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活动公司”制度等经验,首次设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允许市场主体适度休眠,为其提供一个休养生息的缓冲期。
四、统筹“宽进”和“严管”,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效能
市场经济在高质量发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持续推进,市场监管也要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开拓创新。近年来,我们强化依法监管、开门监管、智慧监管理念,不断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方式、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场主体和行为呈现多元化,市场监管理念、方式、手段、能力等面临新挑战。
简政放权与适度监管相辅相成,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和成本的同时,也应有相应配套监管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竞争法则,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为此,《条例》兼顾效率与安全,统筹宽进和严管,在放宽准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力度,引入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公示公开,增加了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义务的规定,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解决管理成本高、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此种监管方式,不仅大大节约监管成本,也减少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干扰。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补齐智慧监管短板,更好适应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快速变化,助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