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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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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4021/2023-0003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12-30 13:05:00
是否有效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结合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金华市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当事人牵头印发《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武交〔2020〕67号),规定对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实行准入制,由当事人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准入标准。其中,“在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为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准入条件之一。2021年1月11日,当事人牵头印发《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准入报名公告》,规定“个人或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及车辆,不得在县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牵头发布《关于公布全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准入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规定只有注册地在该县的企业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并公布准入企业名录,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恢复了相关市场竞争,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5月8日,当事人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丽经开〔2021〕39号),规定“实行工程运输承运资质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业务:(1)公司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开发区注册公司,持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照”“(3)本地化。全区范围内工程运输车须先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或转籍为本地号牌,再到丽水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基本实现车检、驾审和违法动态管控的本地化运作。除市本级和莲都区车牌外,其他外地牌照一律不得在开发区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要求运输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公司、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本地号牌,符合其条件的运输企业才可在该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业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进入该区域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印发新实施方案,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三、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9月8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阴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印发《汉阴县2022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汉政办发〔2022〕44号),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排除、限制了外地产品在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印发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汉阴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7日,当事人召开会议确定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作为吉安市中心城区引进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招标主体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9月7日,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9月28日,确定了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经营企业,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合同书》,限定投放数量1万辆,合同服务期限5年,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政府采购名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独家经营企业,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吉安市中心城区经营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服务市场,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废止原项目合同,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全面放开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市场,保障相关企业市场准入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3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管理协议》,规定“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牡丹江共享单车及助力车投放可行性报告》进行车辆投放,乙方通过规模发展、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等市场手段扩大市场份额,直至饱和,保证牡丹江市场需求和车辆供给”。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只由该企业提供牡丹江市共享单车市场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牡丹江市共享单车市场的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解除相关协议,发布“欢迎共享单车企业到我市考察入驻经营”的通知,并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六、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会同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翔安区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翔建〔2019〕45号),其中,第三条要求限额以下工程“单位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本区企业”;第五条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资格条件“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翔安区的企业且为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当本区企业具备前述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放宽为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或在本区设有工商注册分支机构或有区内招标项目代理经验的代理咨询机构”等。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的市场主体,影响区外具备资质和工程建设能力的市场主体在同等市场条件下进入翔安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发包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整规范,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废止原文件,重新印发新文件,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

七、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4日以来,当事人在加强对外地砂石的治理工作中,要求有关外地砂石公司要向矿产品运入地即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否则不予通行,并在“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5)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加工、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入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凡无准运证的矿产品,铁路、公路、水上等运输组织及个人不得承运。从云南进入金阳县境内的砂石运输车辆经查验未提供有效证件,不得承运砂石。”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外地砂石企业提供本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的规定,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到矿产品运出地(采矿地)而非运入地(矿产销售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其错误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运出地”扩大为“运出入地”,限制了外地矿产品资源进入金阳县市场或通过金阳县进入其他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金阳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错误适用《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限制外地企业运输矿产品资源的行为,妥善处理、切实消除之前要求外地企业提供矿产品运入地准运证,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二是主动消除“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的不良影响,并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对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三是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责令当事人在金阳县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八、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4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中标单位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当事人与中标单位签订《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项目合同》,规定“乙方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在佳木斯市区引进其他共享单车服务系统”。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一家中标企业,并与该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只由该企业提供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区域共享单车市场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解除相关协议,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九、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巴宜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当事人印发《林芝市巴宜区经营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巴宜区商品混凝土经营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未在林芝市工商局或巴宜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具有竞买资格。该办法还规定巴宜区混凝土经营权转让年限为五年,买受人成交后须向巴宜区政府指定专户存入300万元,作为企业合法经营保证金。当月,当事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出让巴宜区商品混凝土经营权,后经拍卖成交确认林芝市6家公司获得混凝土经营权,当事人分别与6家公司签订了《林芝市巴宜商品混凝土经营权出让合同》。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对在巴宜区原有备案登记的11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整顿后,最终确定为6个经营点(企业),其余未能竞拍成功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自行退出了市场。据调查,2017年当事人实施上述政策实施后,再无新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入林芝市巴宜区市场。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巴宜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妨碍了同行业其他企业自由、公平进入巴宜区商品混凝土市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除有关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明确对凡需进入巴宜区的企业,只要具备经营资质,均可在巴宜区办理营业执照,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机制建立上防范出台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18年,当事人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规范管理和经营活动的通知》《关于对中心城区各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在市中心城区成立统一的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召集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商讨实施整合事宜,并明确由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对遵义市各县(区、市)燃气企业待检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市中心城区燃气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文件通知等形式,以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整合经营,将原本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充装企业和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在已整合的区域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导致液化气用户只能购买经整合后的充装企业挂靠的液化气经营网点的商品;组织企业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划分市中心城区液化气市场份额,制定价格动态调整测算表,指导企业统一本属于完全市场竞争领域的瓶装燃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促成充装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在遵义市瓶装燃气钢瓶管理的过程中,在原本应当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市场上指定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统一检测,排除、限制了其他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公司的公平竞争,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相关文件,消除相关后果,恢复市场公平竞争,将原保留在市级的城镇燃气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县(区)级。当事人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3月1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全县燃气经营网点必须挂靠公司经营”“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时,必须要有挂靠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见,方可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手续”。2018年1月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的批复》,同意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由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正安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管理、经营全县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等工作,配送中心统一燃气配送车辆、员工服装、燃气瓶标识标志。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正安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组织全县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整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文件,告知涉及相关企业,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今后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十二、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6月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葫自然资〔2020〕121号),规定“本市范围内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备案申请、管理、移除等,适用本规定”,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机构办理程序包括“1.备案申请,2.申请核实,3.网上公示,4.名录备案”。2021年6月3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葫自然资办〔2021〕72号),对《管理规定(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但上述内容未出现变化。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只能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关于废止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公告》,废止原葫自然资办〔2021〕72号等4份涉及“多测合一”资质和名录库的文件,并在该局网站公布。

十三、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以某公司为首席承保人、4家保险机构为共保人,组成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常住建〔2020〕78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向上述5家保险公司组建的共保体投保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限定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常州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出台《关于我市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资格且具备相应风控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承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明确是否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率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四、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3月17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发布沈阳市“多测合一”名录库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31号),规定“测绘机构入围我市‘多测合一’名录库,可以开展我市‘多测合一’有关测绘作业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据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在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测绘业务,特此通知”。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沈自然资发〔2020〕143号)规定,“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中自行选择一家测绘单位,由其承担该‘多测合一’项目所有相关的测绘工作”。同时,规定测绘单位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入驻该市测绘市场名录库,承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工作。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并在该局网站公布。

十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8月22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1月23日,原大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立大连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通知》(大规发〔2018〕55号),规定“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同时,要求符合条件的测绘资质企业报送申请材料供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大连市规划局相关职能并入当事人。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关于推进“多测合一”相关工作的通知》(大自然资便笺〔2021〕175号),要求“自6月20日起,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的所有测绘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在大连市建设工程联合审批平台上从已公布的‘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定一家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测绘作业”。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文件取消已建立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承诺今后不再建立名录,明确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自主选择符合“多测合一”测绘资质要求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并在该局网站公布有关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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