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结合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共享助力自行车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名义,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高密市区域独家共享助力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实际上是变相限制共享助力自行车企业市场准入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高密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指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高密市区域内独家共享助力自行车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为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车品牌运营商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宁市住建局)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20日,海宁市住建局会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联合印发《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为共保体。2021年11月1日,海宁市住建局以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委托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宁分中心的工作网站上发布《关于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同体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本项目需由3家及3家以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或嘉兴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需明确共保体成员组成及份额),并要求以首席承保人名义参与投标。2021年11月23日,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中标成为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期限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宁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明确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共保体的组成、保险的办理地点,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未按规定进行参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严格处罚。”截至2022年1月14日,共有39个建筑工程项目向共保体投保了安责险。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海宁市住建局等招标确定共保体承保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并且发文要求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共保体保险公司投保建施安责险的行为,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了共保体以外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海宁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规定,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海宁市住建局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废止或修改有关文件,恢复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告。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加强组织领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建设单位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当事人下发《关于废止
四、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滨州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州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滨州市城区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并于12月18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三)条款中注明:“为避免单车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不再引进乙方以外的共享单车品牌。如有其他品牌的单车未经甲方许可就随意投放,甲方将联动相关部门进行车辆管控。”协议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滨州市城区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7日,当事人发布了《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决定废止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该公告已在当事人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
五、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合作内容第(三)条款中注明:“为避免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引进其他的共享助力车品牌。如有其他品牌未经甲方许可随意投放,甲方对车辆实施管控。”第(六)条款中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甲方优先考虑乙方后续运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惠民县区域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发布《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并在惠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2022年1月12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等材料。
六、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2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3日,当事人(甲方)于2021年7月23日与某公司(乙方)签订《药品、耗材、设备购销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附名单在后)所需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拿出一定比例的采购量给乙方。甲方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指标到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由乙方与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签订供需合同”。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妨碍、限制了该县域内药品、耗材、器械设备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2021年11月10日,专门函告某公司解除了上述合作协议,并通知全系统二级医疗卫生单位,恢复了该县域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供应市场的公平竞争。
七、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白银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对白银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28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某保险公司白银分公司承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具体管理,市、县区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本险种的签单投保、参保人员变更、案件受理及赔付等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局负责保险费用的代扣代缴工作”。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限定白银市城镇职工购买其指定的保险经营者提供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保险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了《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并建立长效机制,在今后出台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八、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郴州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8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郴州市政府网、郴州市教育局门户网发布《郴州市中小学校服生产供应厂家入围招标》公告,组织开展郴州市中小学校服厂家入围资质公开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明确“由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按县市区和市直学校划分区域,分成4个区域,然后由入围企业自行抽签确定各自经营区域”。当事人拟通过这次招标最终确定郴州市中小学校服生产供应商。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剥夺了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该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2021年9月3日,当事人终止了本次招标工作,并在相关网站进行了公告,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郴州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的公平竞争。
九、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衡阳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3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衡阳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24日,当事人等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公职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县保健委通过审核、考察,遴选出4家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承检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域外其他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体检机构参与的机会,妨碍了该县体检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撤销了上述文件,恢复了该县体检市场公平竞争。
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衡南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3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衡南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公职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各单位全体公职人员必须在县内具有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各受检单位在体检之前自主选择一家县内有资质的承检机构”等。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既限制了该县相关单位自主选择权,又排除了县域外其他具有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参与的机会,妨碍了该县体检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撤销了上述文件,并承诺建立长效机制,今后凡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文件规定等。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10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2月4日,当事人以《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给予某医药有限公司优惠政策的请示》(都卫报〔2019〕88号)上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该文件中提出“在同等条件下,全县所有医疗单位优先采购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2020年1月8日,当事人将文件转发至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求认真执行。2020年1月至10月,当事人所在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先后与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配送协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物资采购上使用其指定医药供应商提供医药物资配送服务的行为,排除了其他医药供应商参与竞争,限制了公立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医药供应商的权利,影响了当地医药经营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在《河池日报》刊登《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都卫报〔2019〕88号文件及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的公告》,将原文件予以废止。二是改进政策措施,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选择药品配送企业。三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发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博白县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玉林市博白县应急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印发《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城和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将辖区内28个乡镇划分为7个区域,采取烟花爆竹划区域配送措施。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通知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到该局开会,要求签订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承诺书,承诺按照计划表划定的区域“执行辖区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决定”。会上4家公司明确表示只支持分片安全管理,不支持分片配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决定,拒绝签订承诺书。当事人在会上表示若不按照指定辖区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将作为非法运输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按照划定区域配送,强制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承诺书,划分博白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由配送经营的权利,妨碍了该县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及时废止相关文件,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在《玉林日报》刊登了《关于撤回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域和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的公告》,进一步消除了对该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影响。二是及时召集7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听取意见,改进管理工作。三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举一反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