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2015年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省政府将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培训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模式。虽然国家出台了《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但该标准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师资、场所、设备设施等要求过于宽泛,且为推荐标准,难以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出现了大量的“一个老板、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台电脑、一个章子”等“五个一”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不按国家大纲要求开展培训、以“手指口述”代替实操培训;假培训、不培训、培训走过场等乱象。各地特种作业实操基地建设滞后,考试监管不严格,长期以“手指口述”或试卷代替实操考试,为安全生产工作埋下巨大的隐患。从近年来我省发生的较大事故来看,绝大多数都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员工不具备实际操作能力等造成的。
2019年5月,省应急管理厅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不落实、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培训质量不达标、“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发证不规范不严格等3大类27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期间,由于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要求过于笼统、标准偏低,导致现场检查时尺度不宜把握、效果不够理想。特别是今年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省应急厅反馈问题中,再次指出了安全培训考试发证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制定出台《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起草的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煤监局《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
二、起草的过程
2020年9月底,省应急管理厅在总结安全培训考试发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2020年10月举办的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发证业务提升培训班上征求市州、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的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26条,采纳19条。修改完善后,于2020年12月1日征求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及社会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15条,采纳9条。2021年4月26日提交分管领导审定,4月29日经法规处合法性文件审核通过。5月18日,第15次省应急厅党委会审议,原则同意,要求聘请律师再次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于法有据。经与厅法律顾问反复沟通,对部分条款再次修改完善后,于10月25日再次提交分管领导审定。经10月26日第28次省应急厅党委会审定后,于2021年11月3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安全培训机构条件、安全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分级管理等。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第五至十条)。主要是在现行标准下,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室、档案室、实操场地等作出规定,并对线上培训和异地培训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一至二十四条)。主要是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活动,对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和所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强调,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和培训档案管理及销毁作出规定。
第四章考试与证书管理(第二十五至三十二条)。主要是规范考试点的设置和建设标准、考试组织及考试档案管理等,并对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试考评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主要是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检查重点内容,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停号及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实操考评员考核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至四十二条)。主要是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培训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情形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至四十六条)。主要是对《规定》中的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等进行解释,明确了《规定》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
《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无超出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等事项,无违规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事项,部分创新性的工作措施也是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