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食品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经营主体由于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我局决定拟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详见附件),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如对我局拟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联系地址: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16办公室,联系电话:0936-5992770。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将依法注销。
特此公告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