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要闻>>通知公告

关于清偿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严厉打击 恶意拖欠金融借款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来源: 高台县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2-01-06 19∶10
字体:【 打印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金融秩序稳定协调、良性互动发展,维护良好县域金融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现就全县范围内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

各类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组织、个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我县金融机构所有到期、逾期(含本金正常、利息逾期90天以上)贷款(含信用卡)和涉诉类贷款(包括自贷和担保)。

二、清收措施

(一)主动还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应主动到县内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归还贷款本息,或通过金融机构掌上银行自主归还。对短期内还款存在困难或暂时不能全额还款的,要主动到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协商处理,制定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上门催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对既未还款又未到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协商处理的,由金融机构安排专人,会同镇(村)干部、基层政法人员,逐户上门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敦促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告知违规违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协助催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要发挥公职人员带头守信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本人及其家属在相关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归还。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形成的不良贷款、骗贷套贷、贷款违规经商办企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四)依法催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既未还款又未到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协商处理的,由金融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五)强制催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对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金融债权案件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到人民法院(法庭)缴纳案款或协商处理。逾期,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直至司法拘留。有财产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按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查处。

三、违约后果

恶意拖欠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将承担以下后果:

(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或实行黑名单制裁,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对恶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将通过电视、报刊及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介予以曝光。

(二)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法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未依法履行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账户,对其名下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同时,对拒不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请各位借款人、担保人珍惜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给自己的声誉和经济带来损失,失信、赖账、骗贷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高台县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高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台县监察委员会

           高台县公安局

高台县人民法院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高台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