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长春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禹苑小区1号楼1单元403室《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证号为:高房产私字第1459号、高国用(2001)字第350号,面积分别为:100.85平方米和30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许长春
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