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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长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的声明

来源: 高台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12-0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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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长春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禹苑小区1号楼1单元403室《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证号为:高房产私字第1459号、高国用(2001)字第350号,面积分别为:100.85平方米和30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许长春

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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