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0724民初1787号决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进行转移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1年 10月 2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转移登记,同时,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高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 0936-6633411
公告单位: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