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红、刘爱琴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高台县城关镇前进巷粮食局住宅楼西单元301室《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证号为:高房权私字第03039号,房屋面积:74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方兴红 刘爱琴
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4月7日